郑州铁检院组织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观摩庭取得良好效果
发布日期:2023-12-05 17: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12月1日上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郑州铁检院”)诉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以下简称“某区分局”)履行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郑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州市、洛阳市、三门峡市、郑州铁检四个市分院及下辖基层院,省自然资源厅等单位40余人到现场观摩。本案系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济区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依据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移送该院审查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严把案件入口关

复垦前

2022年2月,惠济区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16余亩,于4月22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判决杨某某支付土地复垦费23万余元。后因案涉土地未复垦,惠济区院向惠济分局和某镇政府发送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两单位既未回复检察建议,亦未整改。

在案件移送审查之初,结合惠济区院初步移送材料,该院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议认真讨论,并实地查看现场,综合违法事实、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和“两益”受损事实“三要素”,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严把案件入口关。一是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查阅案卷、与原案承办人座谈等方式,查明从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至法院判决其支付土地复垦费,再到检察建议期满,两单位均未履行耕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二是准确界定行政机关职责。检察官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机关“三定方案”,认为某区分局负有辖区土地和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职责,某镇政府负有辖区耕地保护职责。三是明确“两益”受损事实。该院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等方式,确定位于某镇某村的16余亩耕地堆放大量建筑垃圾、杂草丛生,耕地功能已丧失,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严把法律适用关

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本案既涵盖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三大检察监督领域,又涉及不同行政监管主体的耕地保护、土地复垦、国土资源违法查处等不同职责。为切实维护“两益”,郑州铁检院在起诉前就起诉对象、诉讼请求、证据等与惠济区院、郑铁法院充分沟通,严把法律适用关。一是精准确定起诉对象。惠济区院移送案件时,拟起诉对象为某镇政府。承办检察官结合案件情况、法定职责,从最能解决公益受损问题的角度出发,确定负有案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应当依法组织土地复垦的行政机关为某区分局。二是合理确定诉讼请求。承办检察官结合检察建议内容,按照“相衔接”的要求,以实现公益修复目标为落脚点,参考典型案例做法,以同时确认违法与履行法定职责作为本案诉讼请求。三是沟通指导完善证据材料。为进一步强化起诉案件证据标准,充分保障诉讼效果,该院发挥跨区划起诉案件集中管辖优势,沟通指导惠济区院从违法事实、履职情况、“两益”受损等方面补强证据,形成完善的证据链。通过明确起诉对象、诉求请求及完善相关证据,该院据此层报省检察院批准后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严把庭审效果关

一是做足庭前准备。为保证庭审效果,开庭前,承办人对全案证据、基本事实、法律适用再次审查,制作举证提纲和出庭意见,并通过证据交换、听取被告意见,认真准备质证提纲、出庭预案,归纳争议焦点。二是庭审积极应对。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未依法有效履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关键点,充分举证、质证,并围绕争议焦点,就被告提出的不存在不作为、土地未复垦的客观原因等理由,从法定职责、证据标准、有效履职等方面据理反驳、充分辩论、总结性陈述,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合议庭充分听取诉讼双方意见,案件将择期宣判。三是做好庭外沟通。庭审结束后,在审判长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庭外磋商,被告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的监督,目前对案涉地块已着手复垦,随后将组织验收,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确保“两益”得到切实维护。庭审结束后,参加庭审观摩的铁检分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刘延斌表示,此次庭审通过“面对面”以案释法,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为今后办理公益诉讼起诉案件提供了样板。

 


复垦后

该案是郑州铁检机关首例组织观摩的跨区划管辖行政公益诉讼案,通过本次公开开庭审理,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履职,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下一步,郑州铁检院将以此次庭审为契机,以求极致的精神持续抓好公益诉讼工作,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助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高质效的检察办案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