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黄河流域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违法犯罪的惩治和预防 ——基于郑州铁检院160件案例的实证研究
发布日期:2021-11-26 15: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黄河流域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违法犯罪的惩治和预防

——基于郑州铁检院160件案例的实证研究

 

摘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2020年8月11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豫高法[2020]180号),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自2020年9月1日起集中管辖郑州、开封等地的22个县、区立案的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本文以2020年9月1日以来,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结的160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审查起诉案例为研究对象,以分析黄河流域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违法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在检察工作中存在问题,并从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的角度,针对完善惩治和预防黄河流域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违法犯罪的检察工作,提出具体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黄河流域;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惩治;预防;宽严相济

一、样本案例情况分析

2020年9月1日以来,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共办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审查起诉案件160件,提起公诉142件,不起诉18件。主要涉及的罪名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污染环境罪;盗伐林木罪。

罪名

 

 

 

处理结果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件数)

非法狩猎罪(件数)

非法采矿罪(件数)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件数)

滥伐林木罪(件数)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件数)

污染环境罪(件数)

盗伐林木罪(件数)

总计

起诉

53

46

16

10

8

6

2

1

142

不起诉

7

8

0

2

0

1

0

0

18

总计

60

54

16

12

8

7

2

1

160

1:160件案例涉及罪名及处理结果

通过梳理、分析郑州铁检院办理的160件案例,结合笔者办案经验,笔者将黄河流域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征总结如下:

(一)涉案罪名高度集中。通过对表1数据的分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占样本案例总数的37.5%,非法狩猎案件占样本案例总数的33.75%,两种类型的案件累计占样本案例总数的71.25%。由此可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非法狩猎案是黄河流域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类型。

(二)犯罪主体多为农村男性人员,受教育程度偏低。在样本案例中,犯罪主体多为农民和无业人员,男性占绝对多数,文化程度最高为高中,小学和初中文化人员占比较高,受教育程度低。而且,涉罪人员的收入普遍较低,且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问题突出。

(三)主观恶性较小。通过类案分析,可以发现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多是为了自己食用,少部分犯罪嫌疑人是为了经济利益。非法狩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多是为了自己食用,其次是为了经济利益,少部分犯罪嫌疑人是为了保护自家庄稼。而对于盗伐林木案、滥伐林木案、非法采矿案等其他6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多是为了经济利益。

(四)案件罪名地域性极强。根据这160件样本案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地域分布特点与罪名具有高度关联性,如濮阳县、台前县、兰考县地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多发,长垣市、荥阳市、开封县地区非法狩猎案件居多,巩义市、荥阳市、封丘县地区,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案件较多。

(五)刑罚相对较轻。在160件样本案例中,一审宣告刑多为单处罚金,或适用缓刑。单处罚金占比近62%,适用缓刑率为15.6%。

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未充分运用不起诉权

不起诉权作为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程序设计,用活用好不起诉权是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需要。然而,通过对160件样本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对于情节轻微,危害结果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没有充分使用相对不起诉权。在160件样本案例中,不起诉案件占比仅为11%。提起公诉的部分案件是主观恶性较小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一审宣告刑也多为单处罚金,或适用缓刑。笔者以为,这类案件是可以进行相对不起诉的。

(二)未重视生态修复工作

笔者始终以为,惩罚不是刑罚的唯一目的,能够以更为温良的方式唤醒人心,保护环境,修复环境应该是更为重要的。但是,在本文研究的这160件样本案例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仅是按照“规定动作”审查办理案件,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的案件占比不到2%。纵观全国,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修复领域的职能发挥已经作了诸多尝试,并在实践中获得了一定效果。因此,笔者以为,针对黄河流域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也应尝试开展生态修复工作,让犯罪嫌疑人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

(三)办案队伍力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

河南省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后,郑州铁检院受理的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不断增加,办理案件所需要的人力、物力也大幅度增加。但是,在员额制和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主要办理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部门人员配置偏少、办案力量薄弱,与案件需求量大形成明显冲突,办案力量的缺乏导致法治宣传、生态修复等工作不能充分开展。

三、具体对策和建议

(一)深入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

认真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性检察工作,始终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探索建立环资案件生态修复机制,将生态修复情况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融合,开展“补植复绿”、“矿山复绿”、“放生鱼苗”等生态修复工作,通过办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实现惩罚犯罪与生态保护双赢的良好效果。加快探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模式,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部门联合办案,确保刑事打击与公益保护无缝衔接、协同推进,助力生态检察与绿色检察,实现天蓝、山青、水碧。

(二)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办案人员要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立足案情,综合研判分析,对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大、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坚决追诉,从严惩治,体现严的要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敢用善用、用足用好不起诉权,兑现宽的政策,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

(三)结合案件办理,积极开展法治宣传

针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城乡结合部高发、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治观念淡薄等特点,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治教育的优势,结合具体案件,开展环境资源保护普法宣传,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建议当地政府部门继续加强黄河禁渔和水生物保护的宣传,全面提高公民保护环境资源以及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处的责任意识,预防环境资源刑事犯罪。

(四)加强刑事检察队伍建设

针对办案队伍力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这一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首先,检察机关应当在司法机构改革中为刑事检察工作预留人员指标,注重遴选和招录理论水平高、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配齐配强一线办案力量。其次,注重提高办案人员的整体专业水平,加强专业化的办案队伍建设。进一步开展针对性的法律学习和案件调研工作,加强对外交流,不断更新办案人员知识储备,提高工作水平。通过与郑州大学、河南师范大学等省内高校建立常态化的学术交流和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刑事检察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进行生态恢复工作等专业知识交流研讨,与其他兄弟省市检察机关就环资刑事案件工作进行交流借鉴,学习有益经验,研讨诉讼开展中遇到的共同问题,提高刑事检察队伍的专业水平。

 

参考文献:

[1] 王丁,张兴军.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习近平总书记谋划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谱写新篇章[N], 新华社,2021-10-23.

[2]沈静芳,刘潇.在这里,“一铲一锹”修补受损生态[N],检察日报,2021-6-10.

[3]方旭明,徐璐.检察机关在生态修复领域职能的发挥[J],职工法律天地,2018-1-31.

[4]李波,欧阳大苏.打击、修复两手抓!贵州检察机关把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补起来”[N],检察日报,2020-6-22.

[5]蔡巍,李沁娟,刘颖怡.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观点集锦[N].法制日报,2019-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