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检机关廉政监督卡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检政治要求,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司法公正,按照省院抓早抓小、抓常抓长、严管厚爱工作思路,结合郑州铁检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监督卡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统一印制。郑州铁检分院,郑州、洛阳铁检院在执法办案、信访接待、对外招标采购等所有对外交往中按规定使用。
第三条 廉政监督卡的发放由承担公务的检察人员具体负责。要求首次联系当事单位、当事人时,必须发送廉政监督卡,做到见人见卡,无一遗漏。
第四条 郑州铁检分院检务督察处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专责部门,负责廉政监督卡管理使用的指导工作,同时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规定,统一受理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及督察、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 按照高检院、省院相关规定,对群众来信,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复。对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不力或违反纪律规定的,必须严肃查处。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