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进作风,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能,营造良好风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规定》和分院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遵守各项纪律
1.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禁发表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相符的言论,编造、散布政治谣言,传播小道消息。未经授权不准接受采访或在个人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上发布与工作相关的信息。
2.工作认真负责,克服精神萎靡、消极懈怠、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等问题;杜绝不敢担当、推诿扯皮、当“二传手”或甩手掌柜等不作为现象。
3.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炒股、购物,访问不健康、不文明网站;不准长时间会客或串访办公室,影响工作秩序。
4.落实请销假制度,对不能事先请假的,应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并办理补假手续。请假期满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5.实行会场签到点名制度,参加省院、分院召开的大会,应由带队领导签到入场。参加本院召开的大会,应当落实点名制定。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并在规定区域内就座。
6.维护会场秩序,参会人员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应精力集中,认真听会,不打瞌睡,不私下议论,不玩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二、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7.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梳奇特发型,不浓妆艳抹。工作期间,不得佩戴与职业身份不相适宜的各类饰品。
8.着装应自然得体,庄重大方,与工作环境、职业身份相协调。工作期间,不得穿拖鞋,不得着奇装异服,不得穿吊带装、超短裙、露脐装等。参加重要会议等公务活动时,应按照规定统一着装。
9.接待来客应礼貌热情,主动起身相迎,问好、让坐、倒水,客人离开时应起身相送。拨打电话应主动自我介绍,讲清通话意图,语气谦和文明;接听电话应及时,耐心回答询问。
10.对待来访群众应真诚关心,认真倾听诉求,耐心释法说理,依法解决所反映的问题,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衙门作风。
11.对待铁路单位同志和群众应谦逊和气,不得以检察机关自居,摆架子、耍特权、逞威风;不得指手画脚、乱发议论、轻率表态。
12.进入单位大门应主动接受检查。骑自行车者应主动下车,驾驶汽车者应主动减速,并在指定位置将车辆停放整齐。
13.在单位见面应互致问候,主动礼让。进入他人办公室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14.在食堂用餐,应自觉排队。在食堂、会场、办公区内严禁大声喧哗,保持安静。
15.注意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在禁烟区吸烟,不得乱扔烟头等杂物,保持办公区域整齐洁净。
三、弘扬勤俭节约优良传统
16.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压缩行政经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标准,严禁以各种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加强对办公用品和生活用品的管理。
17.合理配置、更新办公设备,严格采购、配备、领取、报废手续,提倡共享网络服务器、打印机、复印机等资源,提高设备利用率。
18.勤俭办一切事业,节约用水、用电、用油、用气、用餐等。提倡双面打印,严格控制纸质文件的印刷数量,非涉密文件、简报通过局域网发布,推进无纸化办公。
四、保持清正廉洁政治本色
19.不得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打探案情、请托说情、干预办案;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会员卡等。
20.外出调研、参观、考察、研讨、培训、办案及其他公务活动,应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超标准住宿和宴请;不得变相旅游。
21.严格执行禁酒令和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不得到营业性娱乐场所、私人会所活动。
22.遵守交通规则,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杜绝公车私用,不得开特权车、霸道车。
五、强化组织领导、监督检查
23.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把作风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抓作风建设的政治责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做到抓作风建设与抓业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24.领导干部要带头改进作风,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各部门领导应各负其责,加强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切实做到遵守规定无例外,执行纪律无特权。
25.建立作风建设督查通报制度,由政治处负责组织,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督察,督察情况定期在局域网上公布,并作为评优晋级、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