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工作流程
接收赔偿请求
一、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立案条件的
(一)填写《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
(二)进入立案审查程序
(三)制作《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通知赔偿请求人
(四)制作《刑事赔偿案件审查报告》
(五)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六)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
(七)送达赔偿请求人
1.不予赔偿有异议的:1.1可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可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检 察院申请复议。 1.2上一级人民检察院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
2.予以赔偿的:2.1赔偿请求人提出支付申请。2.2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2.3支 付赔偿金。 2.4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属于本院管辖且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一)填写《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
(二)制作《审查刑事赔偿结果通知书》
(三)送达赔偿请求人
三、不属于本院管辖
(一)移送有关管辖权单位或直接答复
(二)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