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监督要避免三个误区
发布日期:2012-10-18 00:00 信息来源:本站 访问量:

国家赔偿监督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赔偿诉讼、刑事赔偿以及非刑事司法赔偿所进行的专门监督。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国家赔偿监督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监督范围更加全面周延,制度设计更为科学合理。当前,检察机关开展国家赔偿监督工作,依法有效行使监督权,保障国家赔偿法统一正确实施过程中,需要避免以下几个误区:
  (一)“规避赔偿”的监督。国家赔偿是一种侵权责任赔偿,是对公权力侵权损害后果的一种补救,以救济性为主。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情况下,都应当立足于以给予赔偿为原则,不予赔偿为例外。特别是检察机关在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必须做依法赔偿的典范,以身作则才能挺起腰杆监督别人。因此,在国家赔偿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必须避免“规避赔偿”式的监督。对于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法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的,要尊重法院决定,及时执行,不能以监督权作为挡箭牌,以监督者自居,甚至以此对抗法院合法的赔偿决定。
  (二)“面面俱到”的监督。国家赔偿监督工作涉及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等内容,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很高。目前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工作机构是在原刑事赔偿工作机构上发展起来的,人员构成和知识结构均变化不大。因此,作为一项崭新的工作,在国家赔偿监督工作起步阶段,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工作重点要突出。对于严重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如该赔不赔、违法滥赔、严重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等情况,要坚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于对赔偿案件的办理没有实质性影响的问题,如法律文书的个别瑕疵、赔偿数额在裁量范围内的偏大偏小等情况,要审慎行使监督权。如果情况确有必要,一般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
  (三)“偏离主题”的监督。对行政赔偿诉讼活动以及刑事赔偿决定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的监督是国家赔偿监督的法定范围,也是检察机关开展赔偿监督工作的“主题”。开展赔偿监督工作时,要避免由于对赔偿范围把握不准,导致监督工作“偏离主题”。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方面不属于国家赔偿监督范围:一是赔偿义务机关该受理不受理的。对于这种情形,赔偿请求人可以通过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投诉、申诉、复议等程序寻求救济。二是赔偿义务机关作出错误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由赔偿委员会对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监督制约。三是赔偿义务机关不执行的。应当由法院承担督促执行的责任。下级检察院该执行不执行的,上级检察院基于领导职责,应当督促其执行,但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律监督的范畴。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