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检职能
刑事检察方面,一是管辖郑州铁路公安局移送的刑事案件。二是根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河南省公安厅第一、第二工程公安局执法办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公通〔2011〕3 号),管辖河南省公安厅第一、第二工程公安局及其下属分局移送的刑事案件。三是根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公安刑事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公通〔2017〕238 号)规定,管辖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公安局)直接管辖路段发生的 10 类刑事案件 (1. 交通肇事案;2. 危险驾驶案;3. 重大责任事故案;4. 破坏交通设施案;5. 诈骗案;6. 故意毁坏财物案;7. 强迫交易案;8. 招摇撞骗案;9. 敲诈勒索案;10. 妨害公务案)。四是根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豫高法〔2020〕180 号),管辖省内黄河流域 10 个地市 51 个县区范围内的涉黄河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民事检察方面,主要有两类: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依法对郑州铁路两级法院办理的民事案件进行监督。二是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 的通知》(豫高法〔2020〕173 号),对郑州铁路两级法院办理的黄河流域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监督。
行政检察方面,根据今年 6 月 6 日印发的《河南省人民高级法院关于调整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行政案件,仅管辖涉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此类案件依法由郑州铁检机关进行监督。目前,郑州铁检机关办理的行政检察案件多为管辖调整前的积存案件。
公益诉讼检察方面,主要有两类:一是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在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范围内管辖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公益诉讼案件。(郑州局集团公司范围:京广线北至河南省安阳县,南至河南省临颍县;陇海线东至河南省虞城县,西至陕西省潼关县;太焦线北至山西省襄垣县)。二是根据省法院、省检察院《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豫高法〔2020〕179 号),管辖省内黄河流域 10 个地市 51 个县区范围内的污染生态环境和破坏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